发布日期:2015-09-27 来源:未知 浏览[]次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订立的合同才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也就是说,代怀孕合同不能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查德波斯纳认为:“孩子处于父母间竞争的争议”是法律不明确性的产物。所以应该立法规范代怀孕行为,因为代怀孕的现实需求是无法回避的。
有关生育权的解读:生育权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自由。生育方式的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内容之一。美国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索尔科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赞成将生育权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依法行使生育权。生育权的本质是生育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在合法前提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均享有生育权,生育是公民自由的行为。既然不孕夫妇依法享有生育权,那么他们就有权以合法的代
怀孕方式生育。
有关身体权的解读:在代
怀孕过程中,委托夫妇行使的是生育权,而代
怀孕母亲行使的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具体来说,代
怀孕母亲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可以自由使用她的生育功能和妊娠功能。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现代法律大多确认了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即自然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对身体各个部分的运用。代
怀孕母亲基于身体权,通过对自己身体的支配,帮助委托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权— — 拥有孩子的梦想,从而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全面禁止代
怀孕将不仅损害委托夫妇的生育权,并且也将损害代
怀孕母亲的身体权。
代
怀孕是一种现实的需求,法律进行简单的遏制是无用的,那样只会使其神秘化、地下化,由此引发的问题会更多,也会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在伦理方面,虽然不涉及法律,但国家也应做出相关规定,以避免在代
怀孕过程中出现伦理危机。由此可见,代怀孕现象的出现,应该是全社会都要面对的,也是法律界和社会道德体系都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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